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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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嘉慧輔佐人魏嘉瑩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判,茲因113年4月28日為星期日,爰延長宣判期日,訂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金訴 字第 433 號裁定(113.04.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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