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鍾瑞文 備位原告 鍾為凱
鍾為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瑞煌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鍾瑞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