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 楊龍財 被上訴人楊林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