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陸新帆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NELANDREFRANCOIS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4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442號判決被告無罪,惟民事部分經原告及其之訴訟代理人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05年7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