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峯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91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陳峯於民國105年3月7日,具狀就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9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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