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6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6年9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96
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者,按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逾期第2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3個月至
第5個月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