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郭美意 被告日月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722
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有關被告所分配受償之次序7分配額新臺幣(下同)172萬5,349元及次序8分配額23萬8,040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即核定為196萬3,389元【計算式:1,725,349+238,040=1,963,3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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