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許雅莉 被告 樂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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