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吉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均沒收。」之後應增列「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犯罪事實、理由及論罪法條均已論列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且經被告自白認罪在案,而在原判決正本理由欄於第4頁第8行亦已論列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均沒收。」之後原應列「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漏列,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