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金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民國109年3月13日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究請求新臺幣263,643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抑或請求新臺幣263,643元及其約定之「違約金」?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