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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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00年上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瑞堂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訴人即被告 林昭延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
江俊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江 崇德 指定辯護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27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8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昭延曾犯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5年3月23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2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江崇德 曾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3年9月16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93年11月18日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1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4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保護管束於同年7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黃瑞堂(綽號「 阿堂 」、「 阿兄 」)及林昭延均明知 愷他 命(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或運輸,亦屬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不得私運進口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入臺灣地區( 吳嘉原白秋亮 、江崇德對於黃瑞堂、林昭延基於意圖營利自大陸購入愷他命及私運入台等均事先不知情)。黃瑞堂、林昭延仍各自基於意圖營利自大陸地區販入、運輸及走私毒品愷他命之犯意,黃瑞堂於99年7月6日,前往大陸地區惠州某處,向綽號「 大胖 」之大陸成年男子,約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購買愷他命100公斤(毒品部分800萬元及運費每公斤新臺幣4萬元),綽號「大胖」之大陸成年男子負責派人將愷他命毒品私運進入臺灣地區,雙方買賣談妥後,黃瑞堂於99年7月14日返回臺灣地區後,經由地下匯兌之方式先給付人民幣20萬元訂金與綽號「大胖」之大陸成年男子。林昭延則於99年7月23日前往大陸東莞地區,向綽號「二哥」之大陸成年男子,約定以人民幣75萬元,購買愷他命80公斤(每公斤需另付新臺幣4萬元運費),該綽號「二哥」之大陸成年男子負責將愷他命毒品私運進入臺灣地區,林昭延即於99年7月26日返回臺灣地區。嗣綽號「大胖」、「二哥」之大陸成年男子委託 童再 添(綽號「 阿勇 」),自大陸地區某地將重量不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運輸至臺灣地區某地存放,並與黃瑞堂等人聯絡達成交貨之時間、地點後,黃瑞堂告知林昭延於99年7月29日凌晨3時許,前往臺中市○○○○道下與黃瑞堂等人會合共同拿取愷他命毒品。
三、林昭延與江崇德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28日23時許,由林昭延、江崇德先後接替駕駛江崇德不知情之兄 江崇銘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豐田牌白色自小客車,自臺南市○區○○路128之2號江崇德住處出發,前往 王能保 (綽號「 保哥 」,同居女友 吳淑青 )位在臺中市○○區○○路3段746巷148弄5號住處與黃瑞堂等人會合,黃瑞堂則與吳嘉原、白秋亮(吳嘉原、白秋亮經原審有罪判決後上訴,嗣撤回上訴,已確定在案)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29日凌晨某時許,與林昭延、江崇德等人至王能保之上開住處會合,隨即彼等談論如何至目的地接運愷他命等細節,黃瑞堂指示吳嘉原及白秋亮將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統一放在王能保之住處保管,並提供其所有無線電對講機2支供其本人與林昭延聯絡通訊使用,由白秋亮駕駛吳嘉原向其不知情友人秦 偉誠 所借得車號0000-00號凌志牌黑色休旅車,附載吳嘉原、黃瑞堂,江崇德則駕駛車號0000-00號豐田牌白色自小客車附載林昭延,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歲 」之成年男子,則駕駛車號0000-00號凌志牌自小客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峰 」與「衍仔」之成年男子,則駕駛車號0000-00號豐田牌自小客車,由黃瑞堂引領,於同年月29日凌晨2時許,自上開王能保住處出發,俟於同日凌晨4時30分許抵達國道3號高速公路基金交流道(基隆萬里)下方某停車場後,黃瑞堂即撥打公用電話與 童再添 (綽號「阿勇」)聯絡後,童再添旋即駕駛車號0000-00號賓士牌紅色自小客車,前來與黃瑞堂等人會合,並開車帶領黃瑞堂等人開車尾隨前往附近某國小門口前停車後,童再添改駕駛車號0000-00號凌志牌黑色休旅車,前往不詳處所載運數量不詳之裝有愷他命毒品黑色旅行袋返回上開國小門口後,林昭延即至車號0000-00號休旅車上,搬4袋裝有愷他命毒品之黑色旅行袋放在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座地板上,綽號「阿峰」、綽號「阿歲」等人搬運數量不詳裝有愷他命毒品之黑色旅行袋,分別放置在車號0000-00號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另留內裝有愷他命毒品之黑色旅行袋5袋,在0018-ZH號自小客車內,黃瑞堂並將其及連同林昭延應給付之部分運費新臺幣400萬元交付予童再添,童再添隨即駕車離去。吳嘉原駕駛車號0000-00號凌志牌黑色休旅車,搭載黃瑞堂、白秋亮,江崇德駕駛車號0000-00號豐田牌白色自小客車附載林昭延,與綽號「阿歲」、「阿峰」等人各自出發,起運愷他命毒品。
四、嗣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及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專案小組成員 蔡漢成 、賴威翔等人,會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員警,分別於99年7月29日上午6時11分許,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指標117公里處查獲吳嘉原、黃瑞堂、白秋亮,並在吳嘉原所駕駛車號0000-00號凌志牌黑色休旅車後座及後行李箱,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另於同日上午6時23分許,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指標136點9公里處,查獲林昭延及江崇德,並在江崇德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豐田牌白色自小客車內,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於同日11時許,在王能保住處臺中市○○區○○路3段746巷148弄5號,扣得如表三所示之物。
五、黃瑞堂於警方偵辦過程中供出毒品來源係由童再添所運輸交付 予渠 等,使警方查獲童再添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黃瑞堂、吳嘉原、白秋亮、林昭延及江崇德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
六、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由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08及如附表二編號7至編號86所示之毒品愷他命計180包,就鑑定結果所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99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90034434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4、115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次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在理論上,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要旨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所謂「不可信之情況」,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等判決要旨參照)。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審酌該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其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自非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證人即被告黃瑞堂於偵查中證述關於「(當時江崇德跟林昭延在幹嘛?)他們坐在豐田白色休旅車上等『阿勇』拿毒品。」等節,業據黃瑞堂證述後具結在卷(見偵卷第40至44頁),依據該偵查過程及筆錄記載,證人黃瑞堂於檢察官偵查中為陳述時,並無任何遭受外力不當干涉之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林昭延、江崇德及其等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捨棄詰問或傳訊證人黃瑞堂(見原審卷第138頁,本院卷二第94頁反面),屬於對質詰問權之放棄。是證人黃瑞堂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既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供述證據之程序,當堪認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除前揭證據能力之說明,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㈣、再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愷他命、無線電對講機及旅行袋等物,係屬物證;卷附查獲現場拍攝之照片,乃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以上證物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黃瑞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核與證人 秦偉誠 、吳淑青、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吳嘉原、白秋亮分別於警詢、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或供述等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扣案被告黃瑞堂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編號9至編號108(愷他命100包)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被告林昭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及編號7至編號86(愷他命80包)所示之物足資佐證,復有卷附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員警職務報告影本2紙、蒐證照片7張、查獲照片12張、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查獲涉嫌毒品案件毒品初驗報告1紙、被告黃瑞堂、被告林昭延、童再添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紙、車號0000-00、3811-WX、7800-WM、0018-ZH、6238-XZ號車籍資料各1紙、童再添戶籍資料1紙等在卷可憑。
㈡、又上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08及如附表二編號7至編號86所示之物,經檢察官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持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如下,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有法務調查局99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90034434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4、115頁):
⒈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08送驗結晶檢品100包(扣押物品目錄
表登載持有人為黃瑞堂),均含第三級第19項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100311.15公克(驗餘淨重100310.26公克,空包裝總重2184公克),純度75.77%,純質淨重76005.76公克。
⒉附表二編號7至編號86送驗結晶檢品80包(扣押物品目錄表
登載持有人為林昭延),均含第三級第19項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79697.55公克(驗餘淨重79696.70公克,空包裝總重1747.20公克),純度73.41%,純質淨重58505.97公克。
㈢、被告黃瑞堂於本案偵辦過程中,供出毒品來源係由童再添(綽號「阿勇」)所運輸交付予渠等,並明確指認林昭延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背面上照片編號8即為童再添(見偵卷第42頁反面,警卷第49頁),使警方查獲童再添參與運輸愷他命之行為一節,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99年10月19日台中機字第090012658號函附卷(見原審卷第37頁)可稽。足證被告黃瑞堂確於偵詢中供出毒品來源,因而使警方查獲運輸毒品之其他正犯童再添亦明。
㈣、被告江崇德於警詢時稱:(問:本隊所查獲4只黑色行李袋裝有K他命毒品為何在你車上?)我當時都在睡覺,原本車內並無4只黑色行李袋,經警方檢查後才知後座位上有4只黑色行李袋云云(見警卷第5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車開到高速公路我有問林昭延,起先林昭延沒有跟我講,後來我覺得可疑,打開一包茶葉包跟我講是K他命,不久後警車就把我攔下云云(見偵卷第46頁);及被告江崇德辯護人於原審為被告江崇德辯護稱:林昭延無駕駛執照找江崇德開車,江崇德不便拒絕因而為林昭延開車,林昭延有使用對講機,但因林昭延有使用耳機,江崇德無法獲知與林昭延通話者說之內容,故江崇德對林昭延購買愷他命,確實並不知情云云(見原審卷第70頁)。被告江崇德及其辯護人上述抗辯內容,涉及被告江崇德是否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條件?茲說明如下: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另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所規定犯罪之處罰內容均非輕微,願意勇於面對而不推諉卸責者,當深具決心與勇氣,外界對類此有心懺悔遷善者,當給予高度鼓勵。是以法院援引適用該條項之規定時,應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方能貫徹並發揮增訂該條項之良法美意,同時並可節省司法調查之勞費。故不論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所謂於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參照)。
⒉本件被告江崇德於99年7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你是
不是跟林昭延共同運輸毒品?)……林昭延叫我跟著車子,到那邊東西上車後,車開到高速公路我有問林昭延,起先林昭延沒有跟我講,後來我覺得可疑,打開一包茶葉包跟我講是K他命,不久後警車就把我攔下等語(見偵卷第46頁)以觀,可知被告江崇德偵查中所述內容,無非謂其事前不知情係運輸愷他命,但並未否認於返程高速公路途中,為警方查獲前已知悉所運送物品為愷他命,仍然為被告林昭延繼續運送愷他命之事實,灼然甚明。依前揭說明,本院認應從寬認定被告江崇德業於偵查中已自白其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且被告江崇德嗣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程序均為認罪之陳述(見原審卷第149頁,本院卷二第94頁),足認被告江崇德亦符合審判中之自白。縱令被告江崇德辯護人於原審為被告所為上述辯詞,仍不影響被告江崇德事後於審判中自白之效力。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江崇德係否認犯行,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一節,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㈤、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被告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2500號、6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例參照)。又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之非法交易,政府一向查禁森嚴,且科以重罰不容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額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黃瑞堂、林昭延各自自大陸地區販入前述數量龐大之愷他命,被告黃瑞堂供承:「(問:打算用多少價格轉賣?你有要賣的意思嗎?)我還沒有打算。對啦(筆錄誤載「拉」)。運回來當然想辦法轉現金的。」「我很後悔,我真是經濟沒辦法才挺而走險去做這個事」等語(見偵卷第42頁),被告林昭延供承:「我打算買回來賣給別人」、「我本來打算先找飯店放著,我是有打算要轉賣,但是還沒找到人要買」等語(見警卷第43頁,偵卷第48頁),足徵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本有販賣愷他命之意圖甚明,復參諸近年來毒品愷他命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考量社會大眾均知買賣、運輸毒品愷他命係非法行為之客觀社會環境,則被告黃瑞堂、林昭延苟無牟利之意圖,縱屬至愚,亦無花費鉅資走私運輸前述大量之愷他命入境,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是本院認被告黃瑞堂、林昭延各自意圖營利而運輸毒品海洛因以伺機販賣,應認具有營利之意圖,至堪明確。
㈥、綜上所述,足徵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於偵查及審判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4項所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命令甲項第4款規定,係管制進出口物品,而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台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適用同條例規定處斷。
㈡、次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立,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祗須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成立,且不以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25年度非字第113號判例、68年度台上第606號判決參照)。又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處罰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之行為,係為懲治私運管制物品之目的而設,所處罰走私行為之既遂或未遂,應以「已否進入國界」為判斷標準。至於運輸毒品罪既遂、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起運為準,不以到達目的地為既遂條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毒品罪,亦不以運輸他人所有或持有之毒品為限,即為自己運輸者亦包括在內,故不論運輸人為他人運輸或為自己運輸,均應成立運輸毒品罪。本案遭查扣之愷他命,分別由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於不同時間、在大陸不同地點,各自向綽號「大胖」、「二哥」之大陸成年男子販入後,再由綽號「大胖」、「二哥」委託童再添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入臺灣地區境內,由童再添在基隆萬里交流道附近交付予被告黃瑞堂等人,渠等所駕駛之車輛返程途中分別為警查獲,是被告黃瑞堂、林昭延各自販入、私運管制物品愷他命進口,及被告黃瑞堂與吳嘉原、白秋亮、被告林昭延與被告江崇德各自共同運輸愷他命之行為,皆已經完成,而屬既遂之狀態。
㈢、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運輸毒品,係指轉運輸送毒品之謂。運輸毒品按其性質或結果,並非當然含有販賣之成分,難謂其間有吸收關係。故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意圖營利販入毒品,運輸他地交付買受人,以完成賣出行為,其運輸與販賣毒品間,行為局部同一,應按想像競合犯處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92年度台上字第3321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94判決可資參照)。
㈣、核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吳嘉原、白秋亮、江崇德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黃瑞堂、林昭延基於販賣、運輸之目的,及被告吳嘉原、白秋亮、江崇德基於運輸之目的,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愷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瑞堂、林昭延與綽號「大胖」、「二哥」之大陸成年男子及童再添間,就前述私運愷他命進口之犯行;另被告黃瑞堂與被告吳嘉原、白秋亮間,及被告林昭延與被告江崇德間,就前述運輸愷他命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屬共同正犯。
㈤、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意圖營利各自販入愷他命後,運輸、私運屬走私管制物品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所為,其等私運管制進口之毒品愷他命來台,係一行為而觸犯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二罪名,而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間,行為局部同一,各應按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所犯自大陸地區運送愷他命進入臺灣地區後,渠等分別由臺中、臺南出發至前述基隆萬里某處載運愷他命返程途中為警查獲之犯行,雖未引用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運輸第三級毒品條文,惟於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彼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運輸第三級毒品部分均業經起訴,且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加以審理,併此敘明】。
㈥、被告林昭延曾犯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5年3月23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2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江崇德曾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3年9月16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93年11月18日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1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4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保護管束於同年7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林昭延、江崇德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查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70年度臺上字第794號、77年度臺上字第4382號判決意旨等可參)。而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等人均為思慮成熟之成年人,絲毫未考慮毒品對社會、國人之不良影響,害人害己,使施用者成癮,陷入不可自拔之困境,甚至導至施用者發生家產敗盡,妻離子散之慘劇,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意圖營利花費鉅資分別自大陸地區販入愷他命,雖未及賣出即為警查獲,仍無礙其等販賣既遂罪責之成立,已如前述,被告江崇德為警查獲前已知情其運送之物品為毒品愷他命,仍然為被告林昭延運送,且經查扣之愷他命數量甚鉅(查扣黃瑞堂部分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08計100包,合計淨重10031
1.15公克,驗餘淨重100310.26公克,純度75.77%,純質淨重76005.76公克。查扣林昭延部分如附表二編號7至編號86計80包,合計淨重79697.55公克,驗餘淨重79696.70公克,純度73.41%,純質淨重58505.97公克),一但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之破壞及國人身心之戕害後果實難想像,依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等人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不會引起一般人同情,自無從認有何顯可恕之處,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併此說明。
㈧、原審因認被告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等人犯行罪證明確,依據上述理由,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1、2項、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並審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日益氾濫,對國人之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之危害甚深,被告黃瑞堂、林昭延貪圖非法利益,竟不惜上述後果,自大陸購入鉅量愷他命,並走私運輸為數驚人之愷他命入境臺灣地區,被告黃瑞堂、林昭延再各自夥同被告吳嘉原、白秋亮、江崇德北上運輸,雖經警方及時查獲,未實際造成重大危害,但彼等惡性不輕,及其等素行、犯罪之手段、方法、販入、運輸愷他命之數量,暨被告黃瑞堂供出童再添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與被告林昭延、江崇德等人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黃瑞堂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0萬元,林昭延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江崇德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就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所處罰金刑部分,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說明公訴檢察官雖對被告黃瑞堂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被告林昭延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被告江崇德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年6月,惟考量以上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事實,顯有悔意,犯罪後態度良好等情狀,認對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各處予以前述之刑,已足生懲儆之效,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刑度稍嫌過重。並將本件扣案①被告黃瑞堂所有如附表一編號9至108之違禁物即愷他命100包(均含包裝袋,空包裝總重2184公克,驗餘淨重100310.26公克),及被告黃瑞堂所有供本案毒品犯罪所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5之黑色旅行袋、附表一編號6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TRAP無線電對講機,②被告 林昭堂 所有如附表二編號7至86之違禁物即愷他命80包(均含包裝袋,空包裝總重,空包裝總重1747.20公克,驗餘淨重79696.70公克),及被告林昭堂所有供本案毒品犯罪所用如附表二編號1至4之黑色旅行袋(被告江崇德與林昭延為共犯),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99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而分別於被告黃瑞堂、林昭堂及江崇德各自主文下宣告沒收。並說明基於刑止一身之原則及參照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立法精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應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宣告沒收,即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若非犯人所有,或已非犯人所有(例如犯人已將之轉讓他人,而受讓人未具共犯身分),即無予以宣告沒收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可資參)。故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吳嘉原向不知情之秦偉誠所借用,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江崇德向其不知情之兄 長江崇銘 所借用,業據被告吳嘉原、江崇德及證人秦偉誠 陳明 在卷,雖該二部自用小客車曾做為運輸本案愷他命之交通工具,但該車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及附表三所示之物,與本件販賣、運輸愷他命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雖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求再減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判決理由已記載審酌上開情節,就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上開犯行,分別量處(主刑部分)有期徒刑9年、9年、6年10月之刑,應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所處之刑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且以其運輸毒品之數量龐大,亦無適用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而酌減其刑之餘地。從而,被告被告黃瑞堂、林昭延、江崇德以量刑過重為由而提起上訴,經核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其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錫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黑色旅行袋(編號A│1個│黃瑞堂│供本件犯罪所用,且│││)│││屬黃瑞堂所有之物。│├──┼─────────┼──────┼───┼─────────┤│2│黑色旅行袋(編號B│1個│黃瑞堂│同上│││)││││├──┼─────────┼──────┼───┼─────────┤│3│黑色旅行袋(編號C│1個│黃瑞堂│同上│││)││││├──┼─────────┼──────┼───┼─────────┤│4│黑色旅行袋(編號D│1個│黃瑞堂│同上│││)││││├──┼─────────┼──────┼───┼─────────┤│5│黑色旅行袋(編號E│1個│黃瑞堂│同上│││)││││├──┼─────────┼──────┼───┼─────────┤│6│TRAP無線電對講機│1支│黃瑞堂│供本件聯絡犯罪所用││││││,且屬黃瑞堂所有之││││││物。│├──┼─────────┼──────┼───┼─────────┤│7│LEXUS自小客車(車│1台│秦偉誠│非屬本案被告所有之│││號0018-ZH│││物,亦非違禁物。(││││││吳嘉原向不知情之秦││││││偉誠所借用)│├──┼─────────┼──────┼───┼─────────┤│8│現金(新台幣)│5萬元│黃瑞堂│非供本案犯罪所得之││││││物。│├──┼─────────┼──────┼───┼─────────┤│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黃瑞堂││├──┼─────────┼──────┼───┼─────────┤│1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黃瑞堂││├──┼─────────┼──────┼───┼─────────┤│1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黃瑞堂││├──┼─────────┼──────┼───┼─────────┤│1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7公克│黃瑞堂││├──┼─────────┼──────┼───┼─────────┤│1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1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3公克│黃瑞堂││├──┼─────────┼──────┼───┼─────────┤│1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1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黃瑞堂││├──┼─────────┼──────┼───┼─────────┤│1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2公克│黃瑞堂││├──┼─────────┼──────┼───┼─────────┤│1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黃瑞堂││├──┼─────────┼──────┼───┼─────────┤│1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2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2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2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2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2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2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2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2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2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2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3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3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黃瑞堂││├──┼─────────┼──────┼───┼─────────┤│3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2公克│黃瑞堂││├──┼─────────┼──────┼───┼─────────┤│3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3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7公克│黃瑞堂││├──┼─────────┼──────┼───┼─────────┤│3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3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2公克│黃瑞堂││├──┼─────────┼──────┼───┼─────────┤│3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2公克│黃瑞堂││├──┼─────────┼──────┼───┼─────────┤│3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0公克│黃瑞堂││├──┼─────────┼──────┼───┼─────────┤│3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4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4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4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2公克│黃瑞堂││├──┼─────────┼──────┼───┼─────────┤│4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4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4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黃瑞堂││├──┼─────────┼──────┼───┼─────────┤│4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4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4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4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5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0公克│黃瑞堂││├──┼─────────┼──────┼───┼─────────┤│5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5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5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1公克│黃瑞堂││├──┼─────────┼──────┼───┼─────────┤│5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5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5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9公克│黃瑞堂││├──┼─────────┼──────┼───┼─────────┤│5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5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5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黃瑞堂││├──┼─────────┼──────┼───┼─────────┤│6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黃瑞堂││├──┼─────────┼──────┼───┼─────────┤│6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1公克│黃瑞堂││├──┼─────────┼──────┼───┼─────────┤│6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6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6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6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6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6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黃瑞堂││├──┼─────────┼──────┼───┼─────────┤│6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6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37公克│黃瑞堂││├──┼─────────┼──────┼───┼─────────┤│7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7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7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7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7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7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0公克│黃瑞堂││├──┼─────────┼──────┼───┼─────────┤│7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7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7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7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8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2公克│黃瑞堂││├──┼─────────┼──────┼───┼─────────┤│8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8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黃瑞堂││├──┼─────────┼──────┼───┼─────────┤│8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8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黃瑞堂││├──┼─────────┼──────┼───┼─────────┤│8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8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8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8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8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黃瑞堂││├──┼─────────┼──────┼───┼─────────┤│9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9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黃瑞堂││├──┼─────────┼──────┼───┼─────────┤│9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9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7公克│黃瑞堂││├──┼─────────┼──────┼───┼─────────┤│9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黃瑞堂││├──┼─────────┼──────┼───┼─────────┤│9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9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9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黃瑞堂││├──┼─────────┼──────┼───┼─────────┤│9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9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黃瑞堂││├──┼─────────┼──────┼───┼─────────┤│10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10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黃瑞堂││├──┼─────────┼──────┼───┼─────────┤│10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10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黃瑞堂││├──┼─────────┼──────┼───┼─────────┤│10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黃瑞堂││├──┼─────────┼──────┼───┼─────────┤│10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黃瑞堂││├──┼─────────┼──────┼───┼─────────┤│10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黃瑞堂││├──┼─────────┼──────┼───┼─────────┤│10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10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黃瑞堂││└──┴─────────┴──────┴───┴─────────┘
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黑色旅行袋(編號F│1個│林昭延│供本件犯罪所用,且│││)│││屬林昭延所有之物。│├──┼─────────┼──────┼───┼─────────┤│2│黑色旅行袋(編號G│1個│林昭延│同上│││)││││├──┼─────────┼──────┼───┼─────────┤│3│黑色旅行袋(編號H│1個│林昭延│同上│││)││││├──┼─────────┼──────┼───┼─────────┤│4│黑色旅行袋(編號I│1個│林昭延│同上│││)││││├──┼─────────┼──────┼───┼─────────┤│5│TRAP無線電對講機│1支│黃瑞堂│黃瑞堂所有供其與被││││││告林昭延本件聯絡犯││││││罪所用,且屬黃瑞堂││││││所有之物。│├──┼─────────┼──────┼───┼─────────┤│6│ 國瑞 自小客車(車號│1台│江崇銘│非屬本案被告所有之│││7800-WM)│││物,亦非違禁物(江││││││崇德向其不知情之兄││││││長江崇銘所借用)。│├──┼─────────┼──────┼───┼─────────┤│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林昭延││├──┼─────────┼──────┼───┼─────────┤│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3公克│林昭延││├──┼─────────┼──────┼───┼─────────┤│1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林昭延││├──┼─────────┼──────┼───┼─────────┤│1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1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1公克│林昭延││├──┼─────────┼──────┼───┼─────────┤│1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1公克│林昭延││├──┼─────────┼──────┼───┼─────────┤│1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1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林昭延││├──┼─────────┼──────┼───┼─────────┤│1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6公克│林昭延││├──┼─────────┼──────┼───┼─────────┤│1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林昭延││├──┼─────────┼──────┼───┼─────────┤│1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1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2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9公克│林昭延││├──┼─────────┼──────┼───┼─────────┤│2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林昭延││├──┼─────────┼──────┼───┼─────────┤│2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林昭延││├──┼─────────┼──────┼───┼─────────┤│2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3公克│林昭延││├──┼─────────┼──────┼───┼─────────┤│2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2公克│林昭延││├──┼─────────┼──────┼───┼─────────┤│2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0公克│林昭延││├──┼─────────┼──────┼───┼─────────┤│2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6公克│林昭延││├──┼─────────┼──────┼───┼─────────┤│2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9公克│林昭延││├──┼─────────┼──────┼───┼─────────┤│2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9公克│林昭延││├──┼─────────┼──────┼───┼─────────┤│2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林昭延││├──┼─────────┼──────┼───┼─────────┤│3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3公克│林昭延││├──┼─────────┼──────┼───┼─────────┤│3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0公克│林昭延││├──┼─────────┼──────┼───┼─────────┤│3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林昭延││├──┼─────────┼──────┼───┼─────────┤│3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2公克│林昭延││├──┼─────────┼──────┼───┼─────────┤│3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2公克│林昭延││├──┼─────────┼──────┼───┼─────────┤│3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林昭延││├──┼─────────┼──────┼───┼─────────┤│3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林昭延││├──┼─────────┼──────┼───┼─────────┤│3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1公克│林昭延││├──┼─────────┼──────┼───┼─────────┤│3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2公克│林昭延││├──┼─────────┼──────┼───┼─────────┤│3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4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林昭延││├──┼─────────┼──────┼───┼─────────┤│4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2公克│林昭延││├──┼─────────┼──────┼───┼─────────┤│4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林昭延││├──┼─────────┼──────┼───┼─────────┤│4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2公克│林昭延││├──┼─────────┼──────┼───┼─────────┤│4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林昭延││├──┼─────────┼──────┼───┼─────────┤│4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0公克│林昭延││├──┼─────────┼──────┼───┼─────────┤│4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9公克│林昭延││├──┼─────────┼──────┼───┼─────────┤│4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林昭延││├──┼─────────┼──────┼───┼─────────┤│4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4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5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2公克│林昭延││├──┼─────────┼──────┼───┼─────────┤│5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9公克│林昭延││├──┼─────────┼──────┼───┼─────────┤│5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林昭延││├──┼─────────┼──────┼───┼─────────┤│5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0公克│林昭延││├──┼─────────┼──────┼───┼─────────┤│5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林昭延││├──┼─────────┼──────┼───┼─────────┤│5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林昭延││├──┼─────────┼──────┼───┼─────────┤│5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林昭延││├──┼─────────┼──────┼───┼─────────┤│5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林昭延││├──┼─────────┼──────┼───┼─────────┤│5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林昭延││├──┼─────────┼──────┼───┼─────────┤│5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林昭延││├──┼─────────┼──────┼───┼─────────┤│6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8公克│林昭延││├──┼─────────┼──────┼───┼─────────┤│6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林昭延││├──┼─────────┼──────┼───┼─────────┤│6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林昭延││├──┼─────────┼──────┼───┼─────────┤│6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7公克│林昭延││├──┼─────────┼──────┼───┼─────────┤│6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6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林昭延││├──┼─────────┼──────┼───┼─────────┤│6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林昭延││├──┼─────────┼──────┼───┼─────────┤│6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6公克│林昭延││├──┼─────────┼──────┼───┼─────────┤│6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0公克│林昭延││├──┼─────────┼──────┼───┼─────────┤│6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林昭延││├──┼─────────┼──────┼───┼─────────┤│7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林昭延││├──┼─────────┼──────┼───┼─────────┤│7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7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4公克│林昭延││├──┼─────────┼──────┼───┼─────────┤│7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7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7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林昭延││├──┼─────────┼──────┼───┼─────────┤│7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5公克│林昭延││├──┼─────────┼──────┼───┼─────────┤│77│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6公克│林昭延││├──┼─────────┼──────┼───┼─────────┤│78│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79│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80│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81│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7公克│林昭延││├──┼─────────┼──────┼───┼─────────┤│82│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13公克│林昭延││├──┼─────────┼──────┼───┼─────────┤│83│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6公克│林昭延││├──┼─────────┼──────┼───┼─────────┤│84│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8公克│林昭延││├──┼─────────┼──────┼───┼─────────┤│85│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001公克│林昭延││├──┼─────────┼──────┼───┼─────────┤│86│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995公克│林昭延││└──┴─────────┴──────┴───┴─────────┘
附表三┌──┬───────────┬──┬───┬───────┐│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NOKIA手機(含SIM卡)│1支│黃瑞堂│被告黃瑞堂供稱│││門號:00000000000│││非供本件犯罪所│││序號:000000000000000│││用之物。(黃瑞││││││堂背包)│├──┼───────────┼──┼───┼───────┤│2│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黃瑞堂│││門號:00000000000│││背包)│││序號:000000000000000││││├──┼───────────┼──┼───┼───────┤│3│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黃瑞堂│││門號:000000000000000│││背包)│││序號:000000000000000││││├──┼───────────┼──┼───┼───────┤│4│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黃瑞堂│││門號:00000000000│││背包)│││序號:0000000000000000││││├──┼───────────┼──┼───┼───────┤│5│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黃瑞堂│││門號:00000000000│││背包)│││序號:000000000000000││││├──┼───────────┼──┼───┼───────┤│6│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嘉原│同上。(黃瑞堂│││門號:00000000000│││背包)│││序號:00000000000000││││├──┼───────────┼──┼───┼───────┤│7│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嘉原│同上。(黃瑞堂│││門號:00000000000│││背包)│││序號:000000000000000││││├──┼───────────┼──┼───┼───────┤│8│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嘉原│同上。(黃瑞堂│││門號:00000000000│││背包)│││序號:000000000000000││││├──┼───────────┼──┼───┼───────┤│9│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矮桌抽│││門號:00000000000│││屜)│││序號:000000000000000││││├──┼───────────┼──┼───┼───────┤│10│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矮桌抽│││門號:00000000000│││屜)│││序號:000000000000000││││├──┼───────────┼──┼───┼───────┤│11│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矮桌抽│││門號:00000000000│││屜)│││序號:000000000000000││││├──┼───────────┼──┼───┼───────┤│12│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矮桌抽│││門號:00000000000│││屜)│││序號:000000000000000││││├──┼───────────┼──┼───┼───────┤│13│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矮桌抽│││門號:00000000000│││屜)│││序號:000000000000000││││├──┼───────────┼──┼───┼───────┤│14│NOKIA手機(含SIM卡)│1支│白秋亮│同上。(矮桌抽│││門號:00000000000│││屜)│││序號:000000000000000││││├──┼───────────┼──┼───┼───────┤│15│NOKIA手機(含SIM卡)│1支│吳淑青│同上。(矮桌抽│││門號:00000000000│││屜)│││序號:000000000000000││││├──┼───────────┼──┼───┼───────┤│16│NOKIA手機(無SIM卡)│1支│白秋亮│同上。(矮桌抽│││序號:000000000000000│││屜)│├──┼───────────┼──┼───┼───────┤│17│黃瑞堂手提袋背包│1個│吳淑青│同上。│├──┼───────────┼──┼───┼───────┤│18│現金(新台幣)│2250│吳淑青│被告黃瑞堂供稱││││00元││非屬本件犯罪所││││││得之物。│├──┼───────────┼──┼───┼───────┤│19│監視器電腦主機│1台│吳淑青│無證據證明供本│││(含螢幕)│││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20│電腦│1台│吳淑青│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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