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巫淑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王金柱 │彰化縣秀水鄉農│108年1月26日│25,000元│FA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