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930號

原告 黃滿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芊瑰吳峖宥 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同為坐落高雄市鳥松區崎子脚段1335、1335之1、1335之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嗣系爭土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7年度重上字第138號判決分割確定,伊為辦理裁判分割登記,已為被告支付代書費、登記規費,被告應各支付伊新臺幣(下同)3,469、2,9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元(計算式:3,469+2,969=6,4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33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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