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37號

聲請人 郭姿伶

相對人 李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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