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799號

原告 徐茄瑜

之12

被告 余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4月8日受網路中獎詐騙,匯款新臺幣(下同)34015元至被告設在國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340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被告住所地及系爭帳戶均在臺南市,有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系爭帳戶存摺封面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原告,原告並未陳報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有本院函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於法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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