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淑樺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淑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淑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