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告 吳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3,31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0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貸款契約第19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2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萬3,31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週年利率1.9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15日起算之違約金,嗣變更其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3月15日向伊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分別借款95萬元及5萬元,兩造因此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3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借款金額以匯入被告指定帳戶方式交付,利息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75%計算,而自借款日起,被告應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1年7月15日止,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73萬3,31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及自111年7月16日起算之利息、自111年8月16日起算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通知書、催告書、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4頁),雖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並逾期未還款之事實為真,惟按兩造簽定之貸款約定書第4條約定:「本借款之利息按下列方式計付:依另簽增補契約辦理。」、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遲延利息:按第四條約定利率計收。」(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第26至27頁),暨增補條款約定書第2條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除願遵守原貸款契約條款外,並同意本借款利率如下: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42%),嗣後如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均願自調整日起改按中華郵政新訂之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後之利率計息。」(見本院卷第
23、33頁),足認兩造約定之遲延利息應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計算,而依原告所提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見本院卷第81頁),被告違約時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22%,至111年9月28日後方調整為1.345%,是原告自被告違約時之111年7月16日至111年9月27日止,僅得請求依週年利率1.22%加碼0.575%計算(合計為1.795%)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111年9月28日起方得請求依週年利率1.345%加碼0.575%計算(合計為1.92%)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一:原告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時間:民國/幣別:
新臺幣)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73萬3,312元73萬3,312元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92%計算;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4%計算附表二:本院判准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時間:民國/幣別:
新臺幣)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73萬3,312元73萬3,312元自111年7月1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112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0.1795%計算;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92%計算;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