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聶邵岐 法定代理人 楊美彩 被告 曾繁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聲明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繁偉刑事部分,已於100年4月18日上午經本院辯論終結,有本院100年交易字第234號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茲原告即該案告訴人於100年4月18日下午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件之章可參,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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