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81號上訴人 張原榮 被上訴人 汪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0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
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