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7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池春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六六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一六六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