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8號
110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傑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被告陳憬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 法扶律師被告 洪子翔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 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0年5月12日110年度訴字第128、37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3「交易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5月12日110年度訴字第128、37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3之「交易時間及地點欄」所示記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3之交易時間及地點),顯係如附表所示更正後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附表:
┌─────┬────────┬────────┐│原判決編號│原判決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2│109年10月30日某│109年10月30日某│├─────┤時,新北市新店區│時,新北市新店區││(即起訴書│大坪林捷站附近│大坪林捷運站附近││編號2部分││││)│││├─────┼────────┼────────┤│3│109年10月30日某│109年12月8日某│├─────┤時,新北市新店區│時,新北市新店區││(即起訴書│大坪林捷站附近│文化路75巷4號││編號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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