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胡維新 被告 李蘊庭
王柏斯 孫孟新 吳文傑 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1號)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