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債權人 林坤右 上債權人林坤右因與債務人 梁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坤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林坤右對相對人梁敏請求「貨款」共計新臺幣145萬7,170元之釋明文件(倘提出對普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之貨款單據,相對人即應更正為普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請依聲請狀所附之明細資料,一一提出相符之貨款帳款單據,且需依照順序排列並影印清晰,否則本院無從核對)(聲請狀中聲請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及業者補助款單據,本院無從得知何以得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之依據,請加以說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林坤右對相對人梁敏請求「股金借款」新臺幣50萬元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