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何益盛
呂淑珉 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藍友隆┌───────────────────────────────────────────────────┐│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元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7081-0│普通股│100│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