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權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人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率(請以年利率計算)。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權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人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率(請以年利率計算)。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