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甲○○│京城銀行西螺分行│98年10月31日│76,390元│0000000│││1│││││││├─┼─────────┼─────────┼───────────┼─────────┼────────┼──┤│00│甲○○│京城銀行西螺分行│98年10月20日│25,300元│0000000│││2│││││││├─┼─────────┼─────────┼───────────┼─────────┼────────┼──┤│00│甲○○│京城銀行西螺分行│98年10月15日│25,200元│0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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