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案審理時,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警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4月12日彰檢文新99助117字第15705號函等在卷可查,足見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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