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2號
97年度訴字第17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九十八年度執壬字第六九八號執行毒品案件有期徒刑八月,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接續執行該署另案九十六年度執壬字第二○一二號毒品案件有期徒刑九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蔡盈貞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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