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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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張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宸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9,429元。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400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8年6月13日起以本金29,42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詎債務人自108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宸龍│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429元││6月13日起││15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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