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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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辛○○
丙○○乙○○庚○○己○○甲○○丁○○戊○○相對人壬○○○
蘇黎世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相對人蘇黎世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参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壬○○○、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世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
352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2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判決確定,其預納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壬○○○負擔50%、相對人蘇黎世公司負擔15%、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1/3,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自應負擔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分別按判決主文確定之比例,依後附表及備註欄所示計算方式,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富┌───┬──────┬───────┬──────┐│編號│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備註│├───┼──────┼───────┼──────┤│一│郵票費│425元││├───┼──────┼───────┼──────┤│二│裁判費用│43,602元││├───┼──────┼───────┼──────┤│三│鑑定費用│70,00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共114,027│││││元,應由相對│││││人壬○○○負│││││擔57,014元,│││││相對人蘇黎世│││││公司負擔17,1│││││04元。│├───┼──────┼───────┼──────┤│四│附帶上訴裁判│13,050元│相對人各負擔│││費││2,175元。│├───┼──────┼───────┼──────┤│五│律師費│40,000元│由相對人各負│││││擔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