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四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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