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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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3號原告 黎懷襄 被告 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就原告請求之賠償項目、金額等爭點,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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