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83號聲請人 王鵬凱
呂仁宇 游于瑱 黃家善 呂坤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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