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朝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朝景因犯竊盜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朝景因犯竊盜等十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朝景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橋頭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等一狀情狀(參原確定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一│├─┬───────────────────────────────────┤││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1│本院109年簡字1689號:李朝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橋頭地院108年簡字2120號判決:李朝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備註│├─┼─────────────────────┼─────────────┤│1│橋頭地院109年審易字604號:李朝景犯竊盜罪,│①、同判決「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處徒刑八月」,非本裁│││仟元折算壹日。│定之範圍。│├─┼─────────────────────┼─────────────┤│2│橋頭地院109年簡字2325號:李朝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屏東地院110年原簡字5號判決:│①、左揭確定判決,就⑴至⑸│││⑴、李朝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所示五罪,已定應執行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役110日,如易科罰金,│││⑵、李朝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⑶、李朝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⑷、李朝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⑸、李朝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本院109年審原易字25號判決:│①、左揭確定判決,就⑴至⑶│││⑴、李朝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所示三罪,已定應執行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役100日,如易科罰金,│││⑵、李朝景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⑶、李朝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