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債權人 楊青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承達 、 周花 、 蔡竫瑋 、 蔡竫群 、 蔡淑紅 、 蔡季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利息為何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三、提出債務人六人擔任第三人 張秀卿 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