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羅貞元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羅貞元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