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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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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