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
251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園芳調解委員葉美利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葉美利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下同)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97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0日止,按月於每10日前給付新台幣參仟元。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黃園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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