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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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3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5月3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1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號││││││├──┼────────────┼───┼──────┼────────────────┼──────┤│001│拋光線│台│1│嘉義縣民○○○區○○○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