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5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其唐 發支付命令(99年度
司促字第82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55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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