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韓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11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21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9月3日向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
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
以循環方式繳付最低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以年息20%計算。
惟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89年10月27日止,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表及協議分期帳
務值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
就原告起訴主張之金額及原因事實均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