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自94年01月11日起至96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5月13日止累計72,350元未給付,其中28,689元為本金、43,077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05月13日止累計140,376元未給付,其中52,063元為消費款、84,71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8689││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美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2063││5月1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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