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原頡 代理人 鄭國照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4年12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日常生活用品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房屋租金、醫療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坐骨神經痠痛之診斷證明書,且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日常生活用品費之原因、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又聲請人既主張近年均無工作收入,則應說明須騎乘機車上下班而支出高額交通費之理由。另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四、應提出長子陳○瑋、次子陳○威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學雜費等)?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4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應說明前配偶 彭玉華 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其負擔陳○瑋、陳○威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彭玉華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
六、應說明聲請人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又設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七、應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
八、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並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十一、應說明以聲請人現無工作收入,如何支付每月膳食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日常生活用品費2,000元、水電瓦斯費1,250元、電話費900元、交通費2,500元、房屋租金1萬元、醫療費450元、兒子扶養費1萬元,合計3萬5,100元之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至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