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齋藤亞琦 代理人 施雅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4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有多筆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6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應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之出國日期、原因、目的地、相關費用(如機票費、食宿費)由何人支付、收入數額(如出差費、巡演報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應說明母親 黃月花 之另名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擔扶養費之部分為何?又應說明父母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有無領取補助?並提出其等收入及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以及 齋藤俊博 之戶籍謄本、104、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應說明黃月花現居住地址為何?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交通費、日用品費等)?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八、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九、應說明是否有與配偶或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
十、應說明配偶 周鴻肇 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周鴻肇104、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
十一、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三、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證明書所載,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見消債調卷第20頁),則應說明以其每月收入8,500元,如何支付每月房屋租金8,000元、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1,000元、瓦斯費500元、電話費700元、交通費800元、母親扶養費3,000元,合計
2萬元之必要支出?又以其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已無餘額,聲請人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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