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