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劉興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宗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樹 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171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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