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何國樑
一、原告與被告 蘇遙間 因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應補繳之。
㈡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權之法
條依據)、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應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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