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盈 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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