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及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零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民國94年
3月23日晚間11時許,在台北縣○○鎮○○路○段○○○巷○○號,查獲如附表所示槍枝及子彈,經送鑑驗後,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前述扣案之槍枝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4年4月11日刑鑑字第0940047955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之槍砲及彈藥無訛,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又該案被告甲○○經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聲請人於95年5月16日處分不起訴確定,亦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考,是聲請人就上開槍枝及子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如附表所示因鑑驗而試射之子彈
3顆已無殺傷力,失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彈藥性質,已非為違禁物,而無從宣告沒收,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附表┌──────────────────┬───────────┬──────┐│名稱│扣案數量│應沒收數量│├──────────────────┼───────────┼──────┤│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1把│1把││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直徑約8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6顆(其中2顆業經試射)│4顆│├──────────────────┼───────────┼──────┤│直徑約6.9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2顆(其中1顆業經試射)│1顆│├──────────────────┼───────────┼──────┤│12GAUGE制式散彈│4顆│4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