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潘志敏
潘志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被告烤友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惠美